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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宪法法院真的必须对堕胎做出裁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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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14:5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篇文章不是关于堕胎的,经过十二年多的等待,堕胎的上诉今天开始在 TC 内进行辩论,而是关于宪政主义,一种我们完全自然地假定的意识形态。[]最应该引起注意但几乎没有引起注意的事情之一是,TC 有权瘫痪未遵循既定程序但仍受到热烈讨论的法律的处理。 ,毫无异议地接受同一法院就高度冲突的社会和政治问题的是非曲直做出裁决,无需上诉。如果我们想一想,我们就会发现这是完全不协调的。 去年 月,法院决定瘫痪议会对修改《LOPJ》和《LOTC》条款的处理,因为多数人对《组织法提案》提出了与修订案文没有同质性的修正案,从而违反了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由于涉嫌干涉人民主权真正所在的议会权限而造成了巨大丑闻。但没有人质疑其决定堕胎期限法合宪性的合法性,当时受到人民党的质疑(当然,无论审议结果是否受欢迎,但那是另一个话题。

然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而不是在其他情况下,民主和人民的主权受到了质疑。 在第一种情况下,主权不仅没有被否认,反而得到了捍卫。当法律按照既定程序而不是通过窃取辩论和讨论的捷径获得批准时,它就是民意的表达。是的,多数人会做出决定,但是是在听取了反对派的意见并经过适当辩论之后。这就是协商民主的本质。这应该是法院的主要职责:监督严格遵守允许 英国手机号码数据库 形成真正民主意愿 的程序,顺便说一句,这是一项严格合法的任务。宪法法院应该对法律做出裁决,这就是为什么它必须由“具有公认能力的法学家”组成。然而,将判定期限法是否合宪的功能称为近乎讽刺。 在 Hay Derecho(此处)几周前发表的对前法官 Encarna Roca 的最近采访中,她表示我们必须考虑到宪法法院是一个政治法院。



这种几乎没有任何细微差别的和平假不仅在西班牙,而且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宪政民主国家 是宪政意识形态的有害影响之一。为了正确理解它,我们应该记住近一个世纪前卡尔·施密特和汉斯·凯尔森之间发生的关于谁应该成为宪法监护人的著名辩论。凯尔森针对施密特的观点进行了辩护,认为监护人应该是一个根据他的规范金字塔理论(请原谅简化)进行法律裁决的法院。也就是说,从宪法到部令,所有规范都是人民意志的表达,但这只有在下级对上级存在内在依赖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最终,议会批准的有关宪法的法律必须受到法律控制。 凯尔森赢得了这场辩论,这就是为什么今天我们在世界各地拥有数十个宪法法院。但是,正如洛夫林先生所说,施密特的反驳多年来被证明是有先见之明的。他认为,凯尔森的构建在 世纪的典型国家中是有意义的:一个自由和中立的国家,除了捍卫自由竞争的假设(基本上是财产权)之外几乎不进行干预。但在 世纪的整体状况下,这完全没有意义,他已经预见到了这一点,而我们所处的本世纪才刚刚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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